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规范零售市场计量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零售商品称重计价销售活动的经营者(以下简称“经营者”),包括商场、超市、农贸市场、便利店及专门店等。
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计量法律法规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保证商品称重计量准确,杜绝短斤缺两行为。
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
第四条 经营者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(包括电子秤、台秤、案秤等)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,并依法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检定,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台账,记录器具名称、型号、编号、检定日期、检定有效期等信息,并保存相关检定证书。
第六条 计量器具应当定期维护保养,确保其准确度。发现计量器具失准或损坏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修理和检定,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。
第七条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、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。
第三章 称重计量操作规范
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商品特性要求的称重设备,并确保称重环境符合规定(如避免震动、风力等影响)。
第九条 称重前,操作人员应当检查计量器具是否归零,确保空秤时显示为零。
第十条 称重时,应当将商品放置在秤盘中央,待数值稳定后读数,并公平地向消费者展示称重结果。
第十一条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,其净含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经营者不得擅自拆包重新称重销售。
第十二条 称重计价应当明示计量单位和单价,计价结果应当精确到分,不得随意抹零或反向抹零损害消费者利益。
第四章 商品计量管理
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确保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标示重量相符,不得掺杂使假、以次充好。
第十四条 生鲜、散装食品等称重商品,应当去除包装物(皮重)后称重,或按照约定扣除皮重。
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商品进行自查,发现计量偏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,应当立即纠正。
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
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,方便消费者复秤。公平秤应当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。
第十七条 消费者对商品称重计量有异议的,经营者应当及时复秤;复秤结果确有偏差的,应当给予补足、更换或退货等处理。
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,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计量问题的投诉,并配合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六章 监督管理
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培训,提高计量意识。
第二十条 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进行监督检查,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,如实提供相关资料。
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经营者,由计量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的,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XX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